常見疑問(FAQ)
常見翻譯與公證的問題與解答。
法院與民間公證人的效力有所不同?
公證制度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廿三日起,採行法院與民間公證併行之雙軌制, 公、認證事務除得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外,亦得請求民間公證人辦理之。民間公證人係依法行使公證權力,其辦理事務之範圍、作成文書之法律效力以及收取之公證費用,均與法院公證人完全相同。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如何辦理翻譯文件認證?
- 由翻譯者(請求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並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請求人須具有翻譯能力。
-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外國之文書,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驗證,始可辦理。
- 翻譯內容需依照原文文件全部翻譯,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經翻譯者修正後始得辦理。
- 認證費用 (英翻中、中翻英)之譯本:1 式文件新台幣 750 元。
詳細收費標準,請見 公證費用標準表(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http://tpd.judicial.gov.tw/03-03-21.htm
如何請求公證結婚?
民法第982條將結婚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公證結婚」已轉型為「結婚書面公證」或者「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欲結婚的民眾將填寫完成後的「結婚書約」,由結婚人雙方一起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外,也可以在戶籍登記前先向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儀式),或是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公證完成後,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但是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是以完成戶籍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http://tpd.judicial.gov.tw/
請求結婚書面公證重要須知
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登記時應攜帶: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當事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四百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證業務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asp
如何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簡要說明
個人請求公證時,當事人、保證人、見證人、通譯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是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現場,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例:身分證、護照)、印章、認證文件,填寫公證請求書後等候辦理公證。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http://tpd.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