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無犯罪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良民證(無犯罪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簡介
為證明沒有刑事罪紀錄的官方文件。其用途及目的多為國內外從事某些行業(例如金融業及保全業)時、或前往特定國家旅遊、移民、留學、工作等的申請文件。台灣稱之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香港稱之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正本申請方式
可經由臨櫃申請、網路申請、郵寄申請(申請人檢附相關申請資料郵寄至受理機關辦理。) 至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臺灣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行政課辦理。
應備文件:
一、本人申請
1.若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請備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持戶口名簿辦理者需另出示有相片之證件)。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
2.若為外國人,請備申請書、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3.若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請備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二、委託他人申請,應備上述文件之外,其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之委託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受託人應攜帶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
詳細可參考「內政部警政署」網站說明
https://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圖片參考
準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