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書及送達證書
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簡介
由調查犯罪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的需要,所發送的文書。為了使司法警察(官)有執法依據,當其有調查犯罪和蒐證的必要時,得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實施詢問的權力。
送達是一項訴訟活動,它是指法院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訴訟文書交付給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
參考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422
http://wiki.mbalib.com/zh-tw/%E9%80%81%E8%BE%BE%E5%88%B6%E5%BA%A6
遺失文件的處理方式
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遺失時,怎麼辦?
1.遺失原提存書或提存通知書時,應於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時,一併聲請公告遺失,待本所核准後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
2.取回或領取金額逾新台幣30,000元者,聲請人應至少登載新聞紙1日,並檢附新聞紙郵寄或親送至本所附卷。登載新聞紙後20日以上,並經本所准予取回或准予領取時,始得取回、領取提存物。
詳細請參考網站說明:
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3&navID=93&contentID=350
如有其他疑問可至: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網站(網址: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5&navID=5&contentID=55)致電詢問。
正本申請方式
圖片參考
準備中